发布时间:2021-07-28
发布时间:2021-07-21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交通安全意识,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减少车辆事故发生。赣州市预拌混凝土协会7月16日举办了2021年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交通安全培训。邀请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的警官进行了宣教,全市90多家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负责人、车队长、搅拌车驾驶员近200人参加了培训。来源:赣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协会
发布时间:2021-07-2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绿色建造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排放,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绿色建造,既有建筑的改建或扩建可参照执行。 1.0.3绿色建造应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划、设计、施工、交付的建造全过程,充分体现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的总体特征。 1.0.4绿色建造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绿色建造greenconstruction 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采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排放、提高效率、保障品质的建造方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工程建造活动。 2.0.2绿色策划greenplanning 因地制宜对建造全过程、全要素进行统筹,科学确定绿色建造目标及实施路径的工程策划活动。 2.0.3绿色设计greendesign 贯彻绿色建造理念,落实绿色策划目标的工程设计活动。 2.0.4绿色建材greenbuildingmater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健康、便利、可循环等特征的建材产品。 2.0.5绿色施工greenconstructionoperation 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及生产活动。 2.0.6智慧工地smartconstructionsite 综合采用各类信息技术,围绕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方法、环境等施工现场关键要素,具备信息实时采集、互通共享、工作协同、智能决策分析、风险预控等功能的数字化施工管理模式。 2.0.7绿色交付greendelivery 在综合效能调适、绿色建造效果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交付策略、交付标准、交付方案,采用实体与数字化同步交付的方式,进行工程移交和验收的活动。 2.0.8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informationmodel 在建筑工程及设施全寿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简称模型或BIM。3基本规定 3.0.1绿色建造应统筹考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效率、环保、生态等要素,实现工程策划、设计、施工、交付全过程一体化,提高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 3.0.2绿色建造应全面体现绿色要求,有效降低建造全过程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碳排放,整体提升建造活动绿色化水平。 3.0.3绿色建造宜采用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一体化装修的方式,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整体提升建造方式工业化水平。 3.0.4绿色建造宜结合实际需求,有效采用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区块链、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相关技术,整体提升建造手段信息化水平。 3.0.5绿色建造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组织管理方式,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协同,整体提升建造管理集约化水平。 3.0.6绿色建造宜加强设计、生产、施工、运营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间的沟通合作,强化专业分工和社会协作,优化资源配置,构建绿色建造产业链,整体提升建造过程产业化水平。4绿色策划4.1一般规定 4.1.1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立项阶段组织编制项目绿色策划方案,项目各参与方应遵照执行。 4.1.2绿色策划方案应明确绿色建造总体目标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减少碳排放、品质提升、职业健康安全等分项目标,应包括绿色设计策划、绿色施工策划、绿色交付策划等内容。 4.1.3绿色策划方案应因地制宜对建造全过程、全要素进行统筹,明确绿色建造实施路径,体现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特征。 4.1.4绿色策划方案应确定项目定位和组织架构,明确各阶段的主要控制指标,进行综合成本与效益分析,制定主要工作计划。 4.1.5绿色策划方案应统筹设计、构件部品部件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管理,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共享、系统集成和联动发展。 4.1.6绿色策划宜制定合理的减排方案,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并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等目标。 4.1.7绿色策划宜推动全过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应用,积极采用BIM技术,利用基于统一数据及接口标准的信息管理平台,支撑各参与方、各阶段的信息共享与传递。 4.1.8绿色策划宜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技术水平、成本投入与效益产出等因素,确定智能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应用目标和实施路径。4.2绿色设计策划 4.2.1应根据绿色建造目标,结合项目定位,在综合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基础上,确定绿色设计目标与实施路径,明确主要绿色设计指标和技术措施。 4.2.2应推进建筑、结构、机电设备、装饰装修等专业的系统化集成设计。 4.2.3应以保障性能综合优为目标,对场地、建筑空间、室内环境、建筑设备进行全面统筹。 4.2.4应明确绿色建材选用依据、总体技术性能指标,确定绿色建材的使用率。 4.2.5应综合考虑生产、施工的便易性,提出全过程、全专业、各参与方之间的一体化协同设计要求。4.3绿色施工策划 4.3.1应结合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工程实际情况等进行影响因素分析和环境风险评估,并依据分析和评估结果进行绿色施工策划。 4.3.2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中的优良级别,明确项目绿色施工关键指标。 4.3.3应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碳排放降低、人力资源节约及职业健康安全等进行总体分析,策划适宜的绿色施工技术路径与措施。4.4绿色交付策划 4.4.1应根据建筑类型和运营维护需求确定绿色建造项目的实体交付内容及交付标准。 4.4.2宜按照城市信息化建设要求和运营维护需求,制定数字化交付标准和方案,明确各阶段责任主体和交付成果。 4.4.3应明确综合效能调适及绿色建造效果评估的内容及方式。5绿色设计5.1一般规定 5.1.1应统筹建筑、结构、机电设备、装饰装修、景观园林等各专业设计,统筹策划、设计、施工、交付等建造全过程,实现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 5.1.2宜应用BIM等数字化设计方式,实现设计协同、设计优化。 5.1.3应优先就地取材,并统筹确定各类建材及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 5.1.4应强化设计方案技术论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设计变更不应降低工程绿色性能,重大变更应组织专家对其是否影响工程绿色性能进行论证。 5.1.5应在设计阶段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5.2设计要求 5.2.1场地设计应有效利用地域自然条件,尊重城市肌理和地域风貌,实现建筑布局、交通组织、场地环境、场地设施和管网的合理设计。 5.2.2应按照“被动式技术优先、主动式技术优化”的原则,优化功能空间布局,充分发掘场地空间、建筑本体与设备在节约资源方面的潜力。 5.2.3应综合考虑安全耐久、节能减排、易于建造等因素,择优选择建筑形体和结构体系。 5.2.4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能源条件以及国家和地区节能环保政策对冷热源方案进行综合论证,合理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余热资源。 5.2.5应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对施工期间及建筑竣工后的场地雨水进行有效统筹控制,溢流排放应与城市雨水排放系统衔接。 5.2.6应优先采用管线分离、一体化装修技术,对建筑围护结构和内外装饰装修构造节点进行精细设计。 5.2.7宜采用标准化构件和部件,使用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提高工程品质,降低运行维护成本。5.3协同设计 5.3.1应建立涵盖设计、生产、施工等不同阶段的协同设计机制,实现生产、施工、运营维护各方的前置参与,统筹管理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5.3.2宜采用协同设计平台,集成技术措施、产品性能清单、成本数据库等,实现全过程、全专业、各参与方的协同设计。 5.3.3应按照标准化、模块化原则对空间、构件和部品进行协同深化设计,实现建筑构配件与设备和部品之间模数协调统一。 5.3.4宜实现部品部件、内外装饰装修、围护结构和机电管线等一体化集成。5.4数字设计 5.4.1宜采用BIM正向设计,优化设计流程,支撑不同专业间以及设计与生产、施工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5.4.2宜集成应用BIM、地理信息系统(GIS)、三维测量等信息技术及模拟分析软件,进行性能模拟分析、设计优化和阶段成果交付。 5.4.3应统一设计过程中BIM组织方式、工作界面、模型细度和样板文件。 5.4.4宜采用BIM信息平台,支撑BIM模型存储与集成、版本控制,保障数据安全。 5.4.5应在设计过程中积累可重复利用及标准化部品构件,丰富和完善BIM构件库资源。 5.4.6宜推进BIM与项目、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应用,推动BIM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以及建筑产业互联网的融通联动。5.5材料选用 5.5.1建筑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环保要求; 2宜优先选用获得绿色建材评价认证标识的建筑材料和产品; 3宜优先采用高强、高性能材料; 4宜选择地方性建筑材料和当地推广使用的建筑材料。 5.5.2建筑结构材料应优先选用高耐久性混凝土、耐候和耐火结构钢、耐久木材等。 5.5.3外饰面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防水和密封材料等应选用耐久性好、易维护的材料。 5.5.4应合理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宜选用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的利废建材。 5.5.5建筑门窗、幕墙、围栏及其配件的力学性能、热工性能和耐久性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并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要求。 5.5.6管材、管线、管件应选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材料,活动配件应选用长寿命产品,并应考虑部品之间合理的寿命匹配性。不同使用寿命的部品组合时,构造宜便于分别拆换、更新和升级。 5.5.7建筑装修宜优先采用装配式装修,选用集成厨卫等工业化内装部品。6绿色施工6.1一般规定 6.1.1绿色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和《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的要求。 6.1.2应根据绿色施工策划进行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编制。 6.1.3应建立与设计、生产、运营维护联动的协同管理机制。 6.1.4应积极采用工业化、智能化建造方式,实现工程建设低消耗、低排放、高质量和高效益。 6.1.5宜积极运用BIM、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以及移动通讯等信息化技术组织绿色施工,提高施工管理的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 6.1.6应建立完善的绿色建材供应链,采用绿色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等。 6.1.7应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实现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循环利用。 6.1.8鼓励对传统施工工艺进行绿色化升级革新。 6.1.9应加强绿色施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优先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 6.1.10部品部件生产应采用环保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并应严格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6.1.11部品部件生产应提高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逐步实现精益生产、智能制造。 6.1.12应制定消防疏散、卫生防疫、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保障人员身心健康。6.2协同与优化 6.2.1应在项目前期进行设计与施工协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能力优化设计方案,提高施工机械化、工业化、信息化水平。 6.2.2应进行多层级交底,明确绿色设计重点内容、绿色建材产品使用要求。 6.2.3应结合加工、运输、安装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对工程重点、难点部位和复杂节点等进行深化设计。 6.2.4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施工临时设施与性设施的结合利用,实现永临结合。 6.2.5部品部件生产应与设计、物流、现场施工进行有效协同与联动。6.3环境保护 6.3.1应通过信息化手段监测并分析施工现场扬尘、噪声、光、污水、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 6.3.2应采取措施减少扬尘排放,PM10和PM2.5不得超过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限值。 6.3.3现场有害气体应经净化处理后排放,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规定。 6.3.4应采取措施控制噪声和振动污染,噪声限值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的规定,振动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的规定。 6.3.5应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及周边水环境,减少地下水抽取,避免施工场地的水土污染。 6.3.6应采取措施减少污水排放。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施工污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规定。没有纳管条件的,应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或收纳水体要求后,方可排放。 6.3.7应采取措施减少光污染,光污染限值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 6.3.8宜采用装配化施工工艺,建筑内外装修优先采用装配式装修等干式工法施工工艺及集成厨卫等模块化部品部件,减少现场切割及湿作业。 6.3.9应采用先进施工工艺与方法,从源头减少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产生。对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100%分类回收、合规处理。 6.3.10拆除施工应制定环境保护计划,选择对环境影响小的拆除工艺。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噪声、扬尘等应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并制定拆除垃圾处理方案。6.4资源节约 6.4.1应采用精益化施工组织方式,统筹管理施工相关要素和环节,提升施工现场精细化管理水平,减少资源消耗与浪费。 6.4.2应推广使用新型模架体系,提高施工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工业化程度和周转次数。 6.4.3部品部件安装应采用与其相匹配的工具化、标准化工装系统,采用适用的安装工法,制定合理的安装工序,减少现场支模和脚手架搭建。 6.4.4应积极推广材料工厂化加工,实现精准下料、精细管理,降低建筑材料损耗率。 6.4.5应加强施工设备的进场、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拆除及退场管理,减少过程中设备损耗。 6.4.6应采用节能型设备,监控重点能耗设备的耗能,对多台同类设备实施群控管理。 6.4.7应结合工程所在地地域特征,积极利用适宜的可再生能源。 6.4.8应因地制宜对施工现场雨水、中水进行科学收集和合理利用。 6.4.9应科学布置施工现场,合理规划临时用地,减少地面硬化。宜利用再生材料或可周转材料进行临时场地硬化。 6.4.10应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建筑垃圾产生量应控制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每万平方米不大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每万平方米不大于200吨(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6.5信息技术应用 6.5.1应通过信息技术促进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产业链联动,支持项目多参与方协同工作,实现建造全过程统筹管理。 6.5.2宜基于BIM设计信息,推进工厂生产全流程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 6.5.3宜采用BIM等信息技术进行深化设计和专业协调,避免“错漏碰缺”等问题。对危险性较大和工序复杂的方案应进行三维模拟和可视化交底。 6.5.4应根据项目需求和参建单位情况,采用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协同、智能决策分析、风险预控。 6.5.5应采用信息通信技术对施工设备的基础信息、进出场信息和安装信息等进行管理,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的运行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和监控。 6.5.6宜采用自动化施工器械、智能移动终端等相关设备,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率,降低安全风险。积极推广使用建筑机器人进行材料搬运、打磨、铺墙地砖、钢筋加工、喷涂、高空焊接等工作。7绿色交付7.1一般规定 7.1.1项目交付前应进行绿色建造的效果评估。 7.1.2项目交付前应完成绿色建筑相关检测,提交建筑使用说明书。 7.1.3应核定绿色建材实际使用率,提交核定计算书。 7.1.4应将建筑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等技术资料整合和校验,并按相关标准移交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
发布时间: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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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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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493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4月8日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重要部署,现提出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增强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提升城市建设与治理现代化水平,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二、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 (一)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各类城市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坚持存量优先原则,推动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城的人口等重点人群便捷落户。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城市落户政策要对租购房者同等对待,允许租房常住人口在公共户口落户。城市要整体谋划、周密设计,统筹做好放开放宽落户、人才引进和房地产调控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内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累计互认。(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鼓励在人口集中流入城市扩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供给,优化事业编制调配、增加教师编制数量。支持有条件地区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范围。简化社保转移接续程序。完成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等负责) (三)提升农业转移人口技能素质。高质量推进补贴性培训,完成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确定的5000万人次目标。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深化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适时加大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力度。结合促进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和承接产业转移,开展针对性创业技能培训。扩大职业院校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的招生规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负责) (四)健全配套政策体系。继续安排中央财政市民化奖励资金。健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资产等权益,支持探索农村“三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发布县及县以上城镇常住人口数据,研究建立各城市城区常住人口数据统计发布机制,结合大数据技术推进常态化统计发布。(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等负责)三、提升城市群和都市圈承载能力 增强中心城市对周边地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增强城市群人口经济承载能力,形成都市圈引领城市群、城市群带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动力系统。 (五)健全城市群一体化发展机制。制定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扎实实施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研究编制长江中游、北部湾、关中平原等跨省区城市群实施方案,有序引导省内城市群发展。健全城市群多层次协调机制和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提高一体化发展水平。(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六)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支持福州、成都、西安等都市圈编制实施发展规划,支持其他有条件中心城市在省级政府指导下牵头编制都市圈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既有铁路开行市域(郊)列车,科学有序发展市域(郊)铁路,打通城际“断头路”。推进生态环境共防共治,构建城市间绿色隔离和生态廊道。建立都市圈常态化协商协调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突发事件联动响应机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等负责) (七)建设轨道上的城市群和都市圈。加快规划建设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城市群城际铁路,支持其他有条件城市群合理规划建设城际轨道交通。优化综合交通枢纽布局,建设一体化综合客运枢纽和衔接高效的综合货运枢纽,促进各类交通方式无缝接驳、便捷换乘。推广交通“一卡通”、二维码“一码畅行”。(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国铁集团等负责)四、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统筹城市布局的规模经济效益和生态健康安全需要,促进城市合理分工、协调联动,优化城镇规模结构。 (八)促进超大特大城市优化发展。推动开发建设方式从规模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有序疏解中心城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专业市场等功能和设施,以及过度集中的医疗和高等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合理降低开发强度和人口密度。提升市政交通、生态环保和社区等治理能力,有效破解“大城市病”。在中心城区周边科学发展郊区卫星城,促进多中心、组团式发展,实现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系统评估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等负责) (九)推进县城补短板强弱项。加快补齐县城公共服务设施、环境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产业配套设施短板弱项。加强项目谋划设计,分类设计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项目,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财政性资金统筹支持力度,有序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健全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协调引导有实力的大型企业承担相关建设任务,吸引开发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资金积极投入,利用现有国外优惠贷款渠道予以投入。发挥120个县城建设示范地区带动作用,支持在有条件县城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健全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公共设施。(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负责) (十)强化边境地区城镇功能。全面增强边境城镇承载人口、连接城乡、支撑国防的能力。开展兴边富民行动中心城镇建设试点,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高引产聚人能力。建设沿边抵边公路,发展一批抵边新村和新生抵边城镇,引导边民向沿边抵边公路、边民互市贸易点、抵边聚居点等适度集中。(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十一)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全面落实落地。统一实行清单管理,以各省份为单元全面建立特色小镇清单,开展动态调整、优胜劣汰。制发特色小镇发展导则,引导树立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导向,强化正面引导和分类指导。统筹典型引路和负面警示,推广新一轮特色小镇建设典型经验,加强监督监管、整改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五、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 顺应城市发展新理念新趋势,建设宜居、创新、智慧、绿色、人文、韧性城市,推进城市现代化试点示范,使城市成为人民高品质生活的空间。 (十二)着力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地制宜、多策并举,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效盘活存量住房资源,有力有序扩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合理调控租金水平。以人口流入多、房价高的城市为重点,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和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支持将非住宅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十三)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推进市政公用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交通、公安和水电气热等重点领域终端系统。建设“城市数据大脑”等数字化智慧化管理平台,推动数据整合共享,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推行城市运行“一网通管”,拓展丰富智慧城市应用场景。(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等负责) (十四)建设低碳绿色城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完善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置设施。提升污水管网收集能力,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强城市大气质量达标管理,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推动重点城市群消除城区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断面。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加强背街小巷等环境卫生死角整治。控制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 (十五)增强城市发展韧性。完善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设施,改善疾控基础条件,加强业务用房建设和必要设备配置,补齐县城公共卫生防控救治短板。提高平疫结合能力,确保改建新建的大型公共设施具备短期内改造为方舱医院的条件。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改造河道、堤防、水库等防洪设施,重点治理严重易涝积水区段。健全重要应急物资收储调配机制、基本生活用品保障机制。(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体育总局等负责) (十六)优化城市交通服务体系。深入建设公交都市,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完善定制公交、自行车道和步行道。完善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侧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体系,健全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开展创新筹资方式支持停车场建设试点。(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七)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在老城区推进以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等“三区一村”改造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更新行动。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1年新开工改造5.3万个,有条件的可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在城市群、都市圈和大城市等经济发展优势地区,探索老旧厂区和大型老旧街区改造。因地制宜将一批城中村改造为城市社区或其他空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负责)六、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树立全生命期管理理念,完善治理结构、创新治理方式,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八)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全面推行增量投放与存量盘活利用相挂钩。适当扩大住宅用地供应比例,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有序增加蓝绿生态空间。探索推行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分层开发、立体开发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TOD)等模式。稳慎把握省会城市管辖范围和市辖区规模调整。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严格限制建设5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严禁建设“丑陋建筑”。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加强文物保护利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等负责) (十九)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优化街道社区设置和管辖范围。建设现代社区,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依托,对接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捷优质服务。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区志愿者、驻地企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社区治理。支持老旧小区引入市场化物业服务或推行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等方式,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七、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以11个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为突破口,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举措落实落地。 (二十)促进人才入乡就业创业。鼓励各地制定人才加入乡村制度细则,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并享有相关权益,探索以投资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吸收人才入乡。建立科研人员入乡兼职和离岗创业制度,探索其在涉农企业技术入股、兼职兼薪机制。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工商资本入乡发展,培育一批城乡融合典型项目。(发展改革委、中央统战部、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工商联等负责) (二十一)深化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出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指导意见。推动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率先健全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地上房屋。(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二十二)推动公共设施向乡村延伸。统筹规划水气热等市政公用设施,推动向城市郊区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推进公路客运站改建迁建和功能提升。支持城郊承接城市专业市场和物流基地疏解,在县乡村合理布局冷链物流设施、配送投递设施和农贸市场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入乡通道。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促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施医师区域注册,推进医师多机构执业,积极发展医疗联合体。依托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等开展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发展改革委、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商务部等负责)八、组织实施 (二十三)压实地方责任。省级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省级各有关部门,做好组织调度和任务分解,加大资金和用地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市县级政府要切实推动任务落实、政策落地、项目见效,确保取得实质性进展和成效。 (二十四)强化部际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托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调动本系统力量扎实推进。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06-09
发布时间:2021-06-07
一、单位简介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协会是2010年6月经江西省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散装水泥行业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组织。会员由全国从事散装水泥管理、生产、运输、储存、流通、使用、科研、设备制造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组成。协会成立以来,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推广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行业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工作、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协作、组织业务培训和开展国际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行业组织的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服务于行业,现面向社会诚纳专业人才。二、招聘要求用工部门招聘人数性别学历要求专业要求岗位资格要求江西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协会秘书处1人男硕士及以上土木/建筑/材料相关专业专业基础扎实,有一定的文字功底,会开车三、福利待遇:年薪十万(含五险一金)。四、联系方式有意向者请将简历投递至江西省散预协会邮箱:jxsyx2017@163.com联系人:胡明联系电话:0791-85238113
发布时间:2021-05-28
发布时间:2021-05-27
2021年内部试验室检(试)验人员第一次培训人员名单如下:
发布时间:2021-05-20
发布时间:2021-05-08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决策部署,以绿色低碳理念引领县城高质量发展,加快补齐县城建设短板,提升县城承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4月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zsghc@mohur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公开征求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邮编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公开征求意见”字样。三、将有关意见传真至:010-58933123。附件: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3月29日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县城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节点,是推进城乡绿色发展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推进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动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意义以县城为载体的就地城镇化是我国城镇化的重要特色。随着我国步入城镇化较快发展的中后期,县城逐渐成为县域农业转移人口和返乡农民工安家定居的首选地,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城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县城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仍然存在县城规模无序扩张、布局不合理、密度和强度过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能力不足、人居环境质量不高等问题,迫切需要转变县城开发建设方式,推进县城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县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统筹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补齐县城建设短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县城建设发展的经济需要、生活需要、生态需要、安全需要,推动县城提质增效,提升县城承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县城综合服务能力,以绿色低碳理念引领县城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二、严格落实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有关要求(一)严守县城建设安全底线。县城建设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明确县城建设安全底线要求。县城新建建筑应选择在安全、适宜的地段进行建设,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和自然灾害易发的区域,并做好防灾安全论证。(二)控制县城建设密度和强度。县城建设应疏密有度、错落有致,既要防止盲目进行高密度高强度开发,又要防止摊大饼式无序蔓延。县城人口密度应控制在每平方公里0.6万至1万人,县城建成区的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控制在0.6至0.8。(三)限制县城居住建筑高度。县城居住建筑高度要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占比应不低于75%。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18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加强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四)县城建设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县城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不挖山、不填湖,不破坏原有的山水环境,保持山水脉络和自然风貌。县城绿化美化主要采用乡土树种,实现县城风貌与周边农林牧业景观有机融合。充分利用县城自然环境,推进生态绿道和绿色游憩空间等建设。(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县城新建建筑要普遍达到基本级绿色建筑要求。鼓励发展星级绿色建筑。加快推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不断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推进老旧小区节能改造和功能提升。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行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建造方式。提升县城能源使用效率,大力发展适应当地资源禀赋和需求的可再生能源,推广清洁能源应用,推进北方县城清洁取暖,降低传统化石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六)建设绿色节约型基础设施。县城基础设施建设要适合本地特点,以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方式为主,降低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倡导大分散与小区域集中相结合的基础设施布局方式,因地制宜布置分布式能源、污水处理等设施,减少输配管线建设和运行成本,并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七)加强县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保护传承县城历史文化和风貌,保存传统街区整体格局和原有街巷网络。不拆历史建筑、不砍古树名木、不破坏历史环境。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及时认定公布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城片区和建筑,实施挂牌测绘建档,明确保护管理要求,确保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八)建设畅通的步行系统。打造适宜步行的县城交通体系,建设连续通畅的步行道网络。打通步行道断头道路,连接中断节点,优化过街设施,清理违法占道行为,提高道路通达性。完善安全措施,加强管理养护,确保步行道通行安全。(九)营造人性化公共环境。严格控制县城广场规模,县城广场的集中硬地面积不应超过2公顷。推行“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打造县城宜人的空间尺度。控制县城道路宽度,县城道路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不超过40米。主要生活性街道沿街建筑与道路的高宽比原则上按1.5至2控制。(十)推行以街区为单元的统筹建设方式。要合理确定县城居住社区规模,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因地制宜配置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探索以街区为单元统筹建设公共服务、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设施,加强社区绿化、公共活动空间场所建设,打造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一)细化落实措施。各地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根据本地区县城常住人口规模、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功能定位等因素明确适用范围,特别是位于农产品主产区、生态功能区的县城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绿色低碳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细化有关要求,可进一步提高标准,但不能降低底线要求。(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地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督促指导,建立激励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各县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发动各方力量参与县城绿色低碳建设,营造良好氛围。(三)积极开展试点。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城开展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要对本地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工作进展成效,及时推广好的经验模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把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情况纳入乡村建设评价体系,评估实施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地加大工作力度,持续提升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水平。来源:中国商品混凝土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2021-04-21
4月21日上午,赣州市绿色建材发展和应用中心挂牌成立。赣州市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梁丁盛出席挂牌仪式并为中心揭牌。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小兵,局办公室、人事科负责同志及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挂牌仪式。梁丁盛在讲话中强调,中心要认真定好位、起好步,服务全局中心工作,积极谋划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服务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材产业加快融合。要强化担当意识,尽快做好新单位法人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更换、机构人员经费调整等基础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党的建设,确保新单位有序运转。根据中共赣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整合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建赣州市绿色建材发展和应用中心,为市工信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心主要承担互联网、人工智能、生态环保技术在建材行业的推广运用,指导协调绿色建材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组织绿色建材行业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完善行业运行监测体系等职责。来源:赣州市绿色建材发展和应用中心
发布时间:2021-04-01
发布时间:2021-04-01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安部长江航运公安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要求,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决定即日起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目的压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规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严格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切实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坚决防止非法采砂反弹,确保长江防洪、供水、通航和生态安全。二、行动范围长江干流河道及通江支流、湖泊。三、行动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四、工作任务(一)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对辖区内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道,逐级逐段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长江干流和纳入全国河道采砂管理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相关责任人名单,按照水利部有关工作要求,4月底前在水利部网站进行公告。(二)规范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长江干、支流河道及相关湖泊采砂规划编制与审批,依法依规合理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及沿江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依法许可河道采砂。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行集约化、规范化、规模化开采。(三)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对重点江段、敏感水域加密巡查频次,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非法采砂问题。长江委、长江航运公安局(以下简称长航公安局)和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加强对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江段和交界水域的暗访巡查。(四)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对非法采、运砂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水利、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采砂领域犯罪案件和涉黑涉恶线索,与公安部已经部署开展的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进行有效衔接。水利部门配合做好砂石价值认定和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工作。(五)强化涉砂船舶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治理,三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长江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推动沿江各地压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查处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舶,全面清理整治“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严禁对采砂船舶进行非法改装,伪装、隐藏采砂设备。依法对采砂船舶实行集中停靠管理。落实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按有关规定对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砂石的船舶进行处罚。(六)加强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贯彻执行《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沿江各地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提高利用效率。加强对疏浚砂综合利用现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以疏浚之名非法采砂。五、有关要求(一)抓好组织领导和任务落实。本次行动由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牵头组织,沿江各省(直辖市)水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实施。长江委、长航公安局和长航局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主动作为,加强巡江检查,共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将组成督导组,对综合整治行动进行督导,确保取得实效。(二)加强部门、区域联防联控。水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并建立信息沟通、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制度,推动部门间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向基层延伸。强化省际间协同配合和联防联控,交界水域相关地区要完善采砂管理合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坚决防止非法采砂反弹。(三)做好舆论宣传和行动总结。各地各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案件查处警示作用,营造良好的河道采砂管理社会环境和高压严打非法采砂舆论氛围。各省(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及长江委、长航公安局、长航局及时总结相关工作,由长江委汇总后于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来源: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时间:2021-03-30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信厅(委)、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建厅(委、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督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大宗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大宗固废”)量大面广、环境影响突出、利用前景广阔,是资源综合利用的核心领域。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一、现状与形势(一)“十三五”取得的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资源综合利用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不断完善法规政策、强化科技支撑、健全标准规范,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壮大,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55%,比2015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秸秆的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70%、78%、70%、86%。“十三五”期间,累计综合利用各类大宗固废约130亿吨,减少占用土地超过100万亩,提供了大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促进了煤炭、化工、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高质量发展,资源环境和经济效益显著,对缓解我国部分原材料紧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二)“十四五”面临的形势。“十四五”时期,我国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任务更加迫切。受资源禀赋、能源结构、发展阶段等因素影响,未来我国大宗固废仍将面临产生强度高、利用不充分、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低的严峻挑战。目前,大宗固废累计堆存量约600亿吨,年新增堆存量近30亿吨,其中,赤泥、磷石膏、钢渣等固废利用率仍较低,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存在较大的生态环境安全隐患。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大宗固废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强化全链条治理,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实现新发展。二、总体要求(三)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发展为核心,加强系统治理,创新利用模式,实施专项行动,促进大宗固废实现绿色、高效、高质、高值、规模化利用,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四)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综合性政策措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发展壮大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坚持规模利用与高值利用相结合。积极拓宽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渠道,进一步扩大利用规模,力争吃干榨尽,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附加值,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坚持消纳存量与控制增量相结合。依法依规、科学有序消纳存量大宗固废;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有效降低大宗固废产排强度,加大综合利用力度,严控新增大宗固废堆存量。——坚持突出重点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全过程管理,协同推进产废、利废和规范处置各环节,严守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的环境底线。——坚持技术创新与模式创新相结合。强化创新引领,突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瓶颈,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加强示范引领,培育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新模式。(五)主要目标。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利用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关键瓶颈技术取得突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逐步建立;政策法规、标准和统计体系逐步健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制度基本完善;产业间融合共生、区域间协同发展模式不断创新;集约高效的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增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三、提高大宗固废资源利用效率(六)煤矸石和粉煤灰。持续提高煤矸石和粉煤灰综合利用水平,推进煤矸石和粉煤灰在工程建设、塌陷区治理、矿井充填以及盐碱地、沙漠化土地生态修复等领域的利用,有序引导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等绿色建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深入推动农业领域应用和有价组分提取,加强大掺量和高附加值产品应用推广。(七)尾矿(共伴生矿)。稳步推进金属尾矿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及整体利用,推动采矿废石制备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浆等砂源替代材料和胶凝回填利用,探索尾矿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利用。加快推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有价组分梯级回收,推动有价金属提取后剩余废渣的规模化利用。依法依规推动已闭库尾矿库生态修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回采尾矿。(八)冶炼渣。加强产业协同利用,扩大赤泥和钢渣利用规模,提高赤泥在道路材料中的掺用比例,扩大钢渣微粉作混凝土掺合料在建设工程等领域的利用。不断探索赤泥和钢渣的其他规模化利用渠道。鼓励从赤泥中回收铁、碱、氧化铝,从冶炼渣中回收稀有稀散金属和稀贵金属等有价组分,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资源安全,逐步提高冶炼渣综合利用率。(九)工业副产石膏。拓宽磷石膏利用途径,继续推广磷石膏在生产水泥和新型建筑材料等领域的利用,在确保环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磷石膏在土壤改良、井下充填、路基材料等领域的应用。支持利用脱硫石膏、柠檬酸石膏制备绿色建材、石膏晶须等新产品新材料,扩大工业副产石膏高值化利用规模。积极探索钛石膏、氟石膏等复杂难用工业副产石膏的资源化利用途径。(十)建筑垃圾。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规范建筑垃圾堆存、中转和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和运营,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的应用,以及将建筑垃圾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不断提高利用质量、扩大资源化利用规模。(十一)农作物秸秆。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提质增效。坚持农用优先,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发挥好秸秆耕地保育和种养结合功能。扩大秸秆清洁能源利用规模,鼓励利用秸秆等生物质能供热供气供暖,优化农村用能结构,推进生物质天然气在工业领域应用。不断拓宽秸秆原料化利用途径,鼓励利用秸秆生产环保板材、炭基产品、聚乳酸、纸浆等,推动秸秆资源转化为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开展专业化、精细化的运管服务,打通秸秆产业发展的“最初一公里”。四、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绿色发展(十二)推进产废行业绿色转型,实现源头减量。开展产废行业绿色设计,在生产过程充分考虑后续综合利用环节,切实从源头削减大宗固废。大力发展绿色矿业,推广应用矸石不出井模式,鼓励采矿企业利用尾矿、共伴生矿填充采空区、治理塌陷区,推动实现尾矿就地消纳。开展能源、冶金、化工等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不断优化工艺流程、改进技术装备,降低大宗固废产生强度。推动煤矸石、尾矿、钢铁渣等大宗固废产生过程自消纳,推动提升磷石膏、赤泥等复杂难用大宗固废净化处理水平,为综合利用创造条件。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绿色施工,推广废弃路面材料和拆除垃圾原地再生利用,实施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十三)推动利废行业绿色生产,强化过程控制。持续提升利废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加大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力度。强化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推行大宗固废绿色运输,鼓励使用专用运输设备和车辆,加强大宗固废运输过程管理。鼓励利废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十四)强化大宗固废规范处置,守住环境底线。加强大宗固废贮存及处置管理,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建设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实现安全分类存放,杜绝混排混堆。统筹兼顾大宗固废增量消纳和存量治理,加大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大宗固废的综合整治力度,健全环保长效监督管理制度。五、推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创新发展(十五)创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模式。在煤炭行业推广“煤矸石井下充填+地面回填”,促进矸石减量;在矿山行业建立“梯级回收+生态修复+封存保护”体系,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在钢铁冶金行业推广“固废不出厂”,加强全量化利用;在建筑建造行业推动建筑垃圾“原地再生+异地处理”,提高利用效率;在农业领域开展“工农复合”,推动产业协同;针对退役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固废,探索规范回收以及可循环、高值化的再生利用途径;在重点区域推广大宗固废“公铁水联运”的区域协同模式,强化资源配置。因地制宜推动大宗固废多产业、多品种协同利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发展新模式。(十六)创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关键技术。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平台,加大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力度,重点突破源头减量减害与高质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推动大宗固废利用过程风险控制的关键技术研发。依托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产学研用有机融合,鼓励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基础研发平台。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将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大规模高质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等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适时修订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强化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与集成示范。(十七)创新大宗固废协同利用机制。鼓励多产业协同利用,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产业与上游煤电、钢铁、有色、化工等产业协同发展,与下游建筑、建材、市政、交通、环境治理等产品应用领域深度融合,打通部门间、行业间堵点和痛点。推动跨区域协同利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的大宗固废协同处置利用。(十八)创新大宗固废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大宗固废产生量大的行业、地区和产业园区建立“互联网+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依托已有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交易信息服务,为产废和利废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分品种及时发布大宗固废产生单位、产生量、品质及利用情况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整体提升。六、实施资源高效利用行动(十九)骨干企业示范引领行动。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领域,培育50家具有较强上下游产业带动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占有率高的综合利用骨干企业。支持骨干企业开展高效、高质、高值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发挥带动引领作用。(二十)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行动。聚焦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重点产废行业,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建设50个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和50个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推广一批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不断促进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在粮棉主产区,以农业废弃物为重点,建设50个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不断提升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二十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推广行动。将推广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入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鼓励党政机关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鼓励绿色建筑使用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大宗固废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结合乡村建设行动,引导在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二十二)大宗固废系统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加快完善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推动上下游产业间标准衔接。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行业统计能力建设,明确统计口径、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不断健全评价机制,加强评价机构能力建设,规范评价机构运行管理,积极推动评价结果采信,引导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七、保障措施(二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职能分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政策联动,统筹推动本地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工作。各地应对本地区政策执行情况和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每年定期上报本地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情况。(二十四)强化法治保障。积极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管理办法,鼓励地方制定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法规。强化执法监管,发挥好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能,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形成综合监管执法合力,对相关违法违规主体和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二十五)完善支持政策。继续落实增值税、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鼓励绿色信贷,支持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企业发放绿色债券。鼓励地方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效增强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投资吸引力,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投入,不断探索依靠市场机制推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的路径和模式。(二十六)加强宣传推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传统新闻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宣传普及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有关知识,提高全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科 技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 政 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 管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