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5
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保障体系,产品质量符合GB/T14684《建设用砂》等有关要求,以I类产品为代表的高品质机制砂石比例大幅提升,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的超大型机制砂石企业产能占比达到40%,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生产的机制砂石占比明显提高,“公转铁、公转水”运输取得明显进展。万吨产品能耗(不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以石灰石等软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煤,水耗达到相关要求,矿山建设、生产要符合DZ/T0316《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培育100家以上智能化、绿色化、质量高、管理好的企业。 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专业运输公司: 建设用砂石是构筑混凝土骨架的关键原料,是消耗自然资源众多的大宗建材产品。我国砂石年产量高达200亿吨,是世界最大的砂石生产国和消费国。随着天然砂石资源约束趋紧和环境保护日益增强,机制砂石逐渐成为我国建设用砂石的主要来源。目前,机制砂石生产已由简单分散的人工或半机械的作坊逐步转变为标准化规模化的工厂,但机制砂石行业还面临着质量保障能力弱、产业结构不合理、绿色发展水平低、局部供求不平衡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和《建材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315号),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加强统筹布局,提升优质砂石供给能力,着力加强技术创新,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着力实施智能化改造,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变行业面貌,着力推动联合重组,优化产业结构,不断提高绿色发展和本质安全水平,实现产业现代化、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引导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保障体系,产品质量符合GB/T14684《建设用砂》等有关要求,以I类产品为代表的高品质机制砂石比例大幅提升,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的超大型机制砂石企业产能占比达到40%,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生产的机制砂石占比明显提高,“公转铁、公转水”运输取得明显进展。万吨产品能耗(不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以石灰石等软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煤,水耗达到相关要求,矿山建设、生产要符合DZ/T0316《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培育100家以上智能化、绿色化、质量高、管理好的企业。 二、多措并举保障市场供应 (一)统筹协调布局。根据“十四五”投资建设需要,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市场需求、交通物流等因素,按照安全、环保、功能区等方面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国内合理的机制砂石供应体系,既保障供给,又防止“一哄而上”造成产能过剩。根据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要城市群,以及中西部建设需要,合理投放砂石资源采矿权,支持大型项目加快建设,尽快形成新的优质产能,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各省在做好本地区规划平衡的同时,加强与其他省份的联动。推动贵州、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河北等砂石资源丰富地区和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适应机制砂石大宗物料特点,沿主要运输通道布局一批超大型企业,形成若干大型生产基地。市、县区域合理布局服务当地的砂石加工基地或集散中心。 (二)拓展砂石来源。规范砂石资源管理,鼓励利用废石以及铁、钼、钒钛等矿山的尾矿生产机制砂石,节约天然资源,提高产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建筑垃圾吸水率高等特点,鼓励生产满足海绵城市建设需要的砂石等产品。支持就地取材,利用开山、道路、隧洞、场地平整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料生产机制砂石,减少长距离运输外来砂石,满足建设需要。发展“互联网+砂石骨料”,构建机制砂石电子商务平台,完善支撑服务体系,培育适合砂石产业的O2O、C2B等电商模式,实现砂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信息交流、市场交易、物流配送、支付结算、售后服务等功能。 (三)加强运输保障。推进机制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完善内河水运网络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在充分利用铁路专用线、城市铁路货场和岸线码头运输能力的同时,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应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有序发展多式联运,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大力发展集装箱铁公联运,切实提高机制砂石运输能力。加快建设封闭式运输皮带廊道,逐步减少散货露天装卸量。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砂石运输实现全程监管,构建绿色物流和绿色供应链。加强运输车辆检测,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 三、加快技术创新提高质量水平 (四)加快技术创新。整合行业创新资源,搭建行业技术创新和交流平台,建设创新中心,突破关键共性技术。以机制砂石的颗粒整形、级配调整、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关键技术和工艺为重点,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强装备、工艺与岩石匹配性研究开发,扩展可用母岩种类。加大对破碎、整形等关键装备研发投入,提高工艺装备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推广使用变频、智能控制等节能技术,袋式除尘等减排技术,以及尾矿综合利用技术。 (五)严格质量管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鼓励企业建立检测中心,配备合格的质量检验设备和专业质检人员。依据原料品质实施分级利用,做到优质优用,提高砂石产品的成品率。对成品料分类或分仓储存。加强对原料的品质监测和控制能力,严格控制有害杂质含量。建立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质量联动机制,严格产品检验交接,确保出厂产品质量,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档案制度。 (六)推进智能制造。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在机制砂石行业应用,提升自动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建设集矿石破碎、粉尘收集、废水处理、物料储运、智能监控、环境检测等于一体的数字化、柔性化的智能工厂。以矿山三维仿真、矿石在线监测、生产自动配矿和车辆智能调度为重点,着力打造数字矿山。开发和推广适合砂石骨料行业的智能设备、控制系统、检测设备,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对砂石产品粒形、级配、产出率的控制能力。 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融合 (七)推动联合重组。鼓励企业以资源、资本、技术、品牌、市场等为纽带,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实施兼并重组,压减、改造机制砂石低效产能,提升产业集中度。培育打造管理先进、装备精良、质量可靠、本质安全、环境优美、品牌突出的跨区域砂石企业集团。支持企业开展技术、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推进装备、建工、水泥、混凝土、物流等企业协同发展。 (八)促进产业集聚。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推进机制砂石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建设一批大型生产基地。鼓励发展砂石、水泥、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的产业园区,发挥集聚效应,减少全产业链二次物流量。鼓励砂石企业向下游延伸产业链,发展预拌砂浆、砌块墙材、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综合效益。 (九)推进融合发展。坚持需求牵引和创新驱动相结合,促进机制砂石企业和下游用户紧密衔接,加快发展铁路、核电、水利等重点工程用高品质机制砂石,以及机场跑道、海洋工程、污水处理、耐磨地坪等特种砂石产品。推动机制砂石、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酒店、生态旅游为一体的生态区建设,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推动绿色发展提升本质安全 (十)发展绿色制造。机制砂石企业要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设绿色矿山。生产线配套建设抑尘收尘、水处理和降噪等污染防治以及水土保持设施,对设备、产品采取棚化密封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推进清洁生产,严控无组织排放,满足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对工艺废水、细粉和沉淀泥浆等加强回收再利用,鼓励利用生产过程中的伴生石粉生产绿色建材,实现近零排放。提高设备整体能效、节水水平,降低单位产品的综合能耗、水耗,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输送带势能发电、开展合同节水管理。 (十一)提升安全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采用先进工艺和本质安全型自动化装备,完善矿山开采、石料搬运和破碎、物料筛分和转运等工序的安全风险控制及职业病防护措施,从源头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十二)推进综合整治。对正在开采的矿山,坚持“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义务。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无证开采的矿山,要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并追究其破坏生态环境相关责任。对废弃矿山,加大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力度,严禁以治理工程为名进行新的开采、造成新的生态破坏。加强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砂石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 六、保障措施 (十三)依法加强管理。加强沟通配合,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节能降耗、节水减排、水土保持、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机制砂石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强化要素保障,支持大型骨干项目建设。运用综合标准依法淘汰排放、能耗、水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落后产能。 (十四)实施标准引领。加强机制砂石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围绕产品、装备、检测、环保、节能、安全等关键环节,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推进砂石产品及生产装备标准化、系列化。强化砂石标准与混凝土、预制件等下游标准联动,围绕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制定高品质砂石标准。 (十五)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机制砂石行业运行监测分析,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发挥行业中介机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反映企业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增强社会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产业联盟,推动产学研合作,加强重大课题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促进技术创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引导砂石行业技术装备走出去。 各地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机制砂石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铁路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强化政策联动,开展联合执法,因地制宜协同营造有利于机制砂石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铁集团 2019年11月4日
发布时间:2019-07-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通知要求,要积极采取施工工地防尘降尘措施。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并加强物料管理,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根据通知,要积极推进道路扬尘管控。推行机械化作业,到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显着提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要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8-04-2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提升建筑品质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建造方式转变、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和一体化装修的发展方向,以培育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抓手,依托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推动建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五年决战同步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府规划、引导和服务职能,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市场主体广泛参与装配式建筑。 产业支撑,创新驱动。优化产业布局,整合产业链条,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专业化、集成化、规模化,培育综合性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和管理方式创新,推动建筑业和其他行业协同创新,注重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与绿色建筑联动发展。 坚持标准,提高质量。总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具有我省特点的装配式建筑部件标准图集、建筑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全过程的规范,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建造水平和工程质量。 示范带动,积极推进。推进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区域率先发展,取得突破,并在全省推广,加快提高全省建筑装配化水平。 三、发展目标 (一)形成一个新型产业。创新、完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能力,大力提升设计、施工以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控制能力。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具有江西特色的装配式建筑产业。 (二)培育一批发展基地。推进政策机制创新,积极培育产业集聚能力强的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市县,依托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带动能力强的综合性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 (三)推进一批示范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为示范引导,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积极跟进,建成一批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四)落实阶段发展目标。2016年底前,全省各试点城市编制完成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他设区市要研究启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工作。2018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30%。2020年,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50%。到2025年底,全省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50%,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施工。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着力转变建造方式。 1.提高标准化设计水平。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在设计中应优先选用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的部品部件。设计单位要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装配式装修的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 2.培育工厂化生产能力。培育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自动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及墙材生产企业、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标准化、通用化部品部件的适用性,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产品质量。 3.发展装配化施工技术。鼓励施工企业积极研发与装配式建筑相应的施工技术和工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加快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大力发展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施工设备、施工机具和配套产品,以及大型预制构件的施工装备和技术,着力提升整体施工效率和质量水平。 4.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信息化应用,依托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建筑信息管理(BIM)技术、信息系统等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力度,实现管理网络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 5.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选择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强化对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化应用技术支持,加快在大数据、云计算基础上,开展装配式建筑的各项应用。培育发展基于智能化生产、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的现代化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 6.推广一体化装修模式。积极推进建筑装修的标准化、模数化、集成化,促进传统的装修方式向装配化转型发展,大力提倡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提高全装修建筑的比例。推进整体厨房卫生间、集成化设备管线、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的规模化应用。 (二)着力营造市场环境。 1.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区域发展。积极培育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龙头企业,创建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上有关企业整合资源,融合协调发展。 2.招大引强,推进合作。实施“引进来”战略,围绕装配式建筑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引进境内外装配式建筑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进入我省,鼓励我省有实力的企业与境内外企业合作,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能力和部品部件生产能力。 3.抓好试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确定南昌、上饶、抚州、吉安、九江和赣州等地为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试点城市。鼓励试点城市先行先试,结合当地区位、产业和资源实际,探索形成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机制体系和技术体系,加快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产业体系,在全省范围推广。 4.突出重点,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并创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三)着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1.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采购―施工,设计―施工等),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施工许可、分包管理、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打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等各环节。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追溯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和监理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3.完善工程招投标办法。坚持依法依规招投标。对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备装配式建筑建造能力的企业参与公开招投标。装配式施工项目的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可采用资格预审。 4.健全工程计价体系。按照装配式建筑的标准、技术形式和特征类别,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指数和指标的采集、发布工作。编制并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所需的工程计价定额,加强对工程计价方式和造价管理方法的探索研究,充分发挥工程计价依据在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 (四)着力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 1.加强技术创新。将装配式建筑列为省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应用体系。在装配式建筑研究方面,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建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企业为主体组建1-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完善技术规范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规范,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的深化设计导则、图审要点、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 3.发展绿色建材产业。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绿色建材,积极发展绿色、低碳、可循环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加强对可循环利用建筑材料的研究与应用,着力提高钢材、木材等可循环、可再生材料的应用比例,不断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范围。 4.推广适宜装配式建筑技术。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PC)和钢结构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在具备条件的特色地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设中积极推进轻钢结构。临时建筑、工地临建、管道管廊等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和集成化橱柜、浴室等构配件、部件部品。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土地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和示范项目用地。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纳入工业用地予以保障。 (二)落实招商引资政策。各地应将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招商引资重点行业,并落实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三)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实施预制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四)科技创新扶持。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相关研究,根据行业需求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财政支持。各级财政可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重点示范市县、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市县政府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机构可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六)落实税费优惠。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相关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销售建筑配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率。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制定绿色装配式构配件专项财政补贴政策。 (七)加强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装配式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购买装配式住宅的购房者,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给予优惠。 (八)加大行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予以减免。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减半。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获得鲁班奖、杜鹃花奖等奖项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所在地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对绿色装配式构配件生产和应用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将绿色装配式构配件评价标识信息纳入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授信等环节的采信系统。 (九)加强人才引进和培训。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领域的人才,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开展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培训,大力引导农民工转型为建筑产业工人。将装配式建筑专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助。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可以面向全省培训行业技术人才。 (十)加强技术指导。成立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我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规范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 (十一)保障运输通畅。各设区市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研究制定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建立全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统筹协调我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定期沟通协调、专项工作调度、年度通报和约谈等推进机制。各地政府应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强化对当地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统筹协调和领导,制定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具体目标、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 (二)优化服务,形成合力。各级住建、发改、工信、科技、财政、人社、国土、商务、国资、质监、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结合“放管服”改革,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和服务力度,在装配式建筑规划、用地、立项、施工、预售、验收、备案等环节,以及科技支持、招商引资、财税政策、人才培训、金融服务等方面,建立健全保障装配式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宣传引导,形成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宣传和科普力度。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会,会议会展、专题报道等形式,开展全面、深入、系统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成为社会和企业的自觉行动。(四)监督检查,强化考核。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并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加强对各设区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服务,按照工作推进目标,定期组织实施督查、考核,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确保全省装配式建筑顺利推进。
发布时间:2018-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材工业是重要的原材料产业。近年来,我国建材工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逐步优化,创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受经济增速回落、市场需求不足等因素影响,建材工业增速放缓、效益下降、分化加剧,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部分适应生产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缺乏,一些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和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抓住产能过剩、结构扭曲、无序竞争等关键问题,在供给侧截长补短、压减过剩产能,有序推进联合重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扩大新型、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有效提高建材工业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压减过剩产能,优化供给结构,增加有效供给,促进优胜劣汰。 坚持企业主体。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发挥骨干优势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创新经营模式和业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联合重组。 坚持政策引导。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完善支持政策,增强行业和企业的内生发展动力。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部门合力,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相关政策的协同。优化产业结构,扶持新兴产业,提升建材工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量排名前10家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达60%左右;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质量水平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效益好转,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销售利润率接近工业平均水平,全行业利润总额实现正增长。 二、压减过剩产能 (四)严禁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严肃查处,国土、环保、质检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五)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 (六)推进联合重组。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并购重组且不涉及搬迁的,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免予企业实地核查;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被并购重组后,企业名称、生产条件、产能未发生变化的,经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换发许可证。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增强盈利能力。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支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压减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七)推行错峰生产。在采暖地区的采暖期全面试行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压减采暖地区熟料产能,同时有效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取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其他地区水泥熟料装置在春节期间和酷暑伏天也应错峰生产。对不宜临时停产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倡导通过行业自律按一定比例降低负荷、合理限产。 三、加快转型升级 (八)提升水泥制品。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加快发展专用水泥、砂石骨料、混凝土掺合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和部件化制品。积极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固废替代自然资源,发展机制砂石、混凝土掺合料、砌块墙材、低碳水泥等产品。发展镁质胶凝材料等新型胶凝材料。 (九)发展高端玻璃。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应用低辐射镀膜(Low―E)玻璃板材、真(中)空玻璃、安全玻璃、个性化幕墙、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以及适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需要的节能门窗等产品。积极发展建筑用防火玻璃板材、电致变色玻璃等新产品,结合发展设施农业和建设美丽乡村,开发农业种植和观光大棚所需的结构功能一体化玻璃板材及制品。 (十)提高陶瓷品质。从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建筑入手,推广薄型化的陶瓷砖以及节水、轻量的卫浴洁具等绿色建材产品,促进绿色消费。加强产品设计和关键零配件研发,开发多功能产品、智能家居等用品,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艺术性,促进陶瓷产品智能化、多功能化,更好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 (十一)推广新型墙材。发展本质安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外墙保温材料,以及结构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推进叠合楼板、内外墙板、楼梯阳台、厨卫装饰等构配件工厂化生产。引导利用可再生资源制备新型墙体材料,支持利用农作物秸秆、竹纤维、木屑等开发生物质建材,发展生物质纤维增强的木塑、镁质建材等产品。加快推广应用水性涂料、胶黏剂及高分子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热反射膜、管材等产品。 (十二)开发新型材料。以石墨、高岭土、膨润土、硅藻土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为重点,加大在矿物均化、提纯、超细磨粉、分级级配、表面改性等方面攻关力度,大力发展基于非金属矿物,用于节能防火、填充涂敷、环保治理、储能保温的矿物功能材料。加快推进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以及玻璃基板、光纤预制棒、高压电瓷、陶瓷分离膜、闪烁晶体、激光晶体等先进无机非金属产品的首批次示范应用,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扩大新材料产业规模。 (十三)改善技术装备。开展协同攻关,大力开发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高端玻璃及制品、精细陶瓷前驱体及陶瓷粉体、人工晶体材料等生产、检测专用装备,提高装备控制精度、自动化水平和生产工艺稳定性,提升产品质量和合格率。针对细分市场,加快推进产品品种规格系列化、生产过程柔性化,更好满足差异化需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立足产业化生产和应用需要,建立完善新材料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 四、促进降本增效 (十四)绿色智能发展。加大对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支持企业向特色园区集聚,鼓励园区加快燃料升级,有条件的企业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使用清洁能源。开发推广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以及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原料干法制粉和连续球磨等技术,提高能源梯级利用水平。推广无铬耐火材料。平板玻璃企业要严格限制高硫石油焦燃料。鼓励整合玻璃用硅砂、石英砂和砂石骨料用尾矿、废石等资源,提高综合利用水平。推进智能化生产,建设厂区物联网,在搬运、码垛等重复操作工段推广“机器代人”,加强对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能耗等关键参数的可视化管理,提高质量效益。 (十五)支持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开展清洁能源开发替代、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智能制造、新材料开发、产品深加工等转型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加快推进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和矿物功能材料的产业化,着力提高关键材料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下游产业需求。发布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并据此对建材工业节能减排、产品升级换代、提升质量效益等项目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十六)实施品牌战略。发挥优势企业的主导作用,以品牌、管理和营销网络为纽带,促进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互联网+”在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打造电子商务平台和专业物流网络配送体系。加强品牌培育、宣传与推介,加快本土品牌建设,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逐步在厨卫、家居等消费产品领域培育世界知名品牌。 (十七)开展产能合作。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建材项目,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积极开展商标等知识产权政策培训,搭建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平台,建立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一站式”服务体系,指导企业进行商标保护维权。根据国际产能合作需要,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加大建材领域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力度,通过产品、装备和投资带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五、完善支持政策 (十八)优化产业政策。落实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研究修订水泥产品标准,制修订混凝土产品标准、混凝土掺合料产品标准和专用水泥标准。加快制定协同处置固废伴生水泥产品污染控制标准。落实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建材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违规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通过提供并购贷款、并购票据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材企业并购重组。探索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和平板玻璃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补主动退出的产能。 (二十)严格执法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并公开本地区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库;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后核准备案、点火投产的项目,要逐条注明具体情况;对隐瞒信息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一经举报并查证属实,将予以公告,并追究相关责任。建材企业应依法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主动披露环保相关信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加强对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对水泥行业实行基于能耗限额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质检部门要加大建材产品抽检力度,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并予通报;对无证生产水泥的,依法责令停产、处罚并向社会公告。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材企业,及时公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二十一)发挥协会作用。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发挥有关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促进企业主动去产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加强对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的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政策,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发布时间:2018-04-18
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中心城区内(含袁州区、宜阳新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含特种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也称为干拌砂浆。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最终实现机械喷涂砂浆上墙。第三条市工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一)市城建局负责预拌砂浆参考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对本地预拌砂浆成本单价进行测算,并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参考价格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二)市(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预拌砂浆运输管理。从事预拌砂浆运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普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专用车辆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办理货运从业资格证,按照交通部《道路货运及站场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并接受交通运管部门的管理。相关手续齐全的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经过城市道路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给予方便,依法查处货运车辆向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的施工工地运送砂、水泥。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在罐体上按规定喷涂车牌号码大字号,市公安交警支队制定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通行措施,统一办理专用车辆通行手续,限定通行时段、路段;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告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需经市公安交警支队批准(备案)通行。(三)市质监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预拌砂浆产品列入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同时,可会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根据情况组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随机检查,将监督抽查结果抄送市城建局。(四)市环保局负责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环评审批,会同市工信委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预拌砂浆项目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四条建设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六条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市工信委应当按规定将其纳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名录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申报范围,进行规范管理,指导预拌砂浆产品的推广应用。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境保护及行业发展要求。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参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JGJ/T328―2014)要求,生产厂区全部硬化,并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运输、装卸、堆放、铲运、搅拌、存储、场地、废料等产生的扬尘污染。特别是原材料堆场、原材料传输带、原材料进料口和搅拌楼应实施全封闭并采取除尘措施,逐步形成企业生产工厂化、规范化、绿色化。生产厂区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和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得出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预拌砂浆应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出料口应当安装防滴漏装置,不得沿途泄漏、抛散砂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身整洁卫生,冲洗车辆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使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第三章运输和使用第十二条市中心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二)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三)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四)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150吨以下的;(五)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现场搅拌砂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污水排放和隔音措施,符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管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前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工信委应当会同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不定期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专项执法检查,有效减少城市粉尘污染。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或者擅自在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砂浆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致使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市城建局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通行的,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九条未办理工商、税务等营业证照而擅自经营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工商、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预拌砂浆,由市质监局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和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由市环保局依法进行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市工信委及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对其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来源:宜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