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材工业是重要的原材料产业。近年来,我国建材工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逐步优化,创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受经济增速回落、市场需求不足等因素影响,建材工业增速放缓、效益下降、分化加剧,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部分适应生产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缺乏,一些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和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推动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抓住产能过剩、结构扭曲、无序竞争等关键问题,在供给侧截长补短、压减过剩产能,有序推进联合重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扩大新型、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有效提高建材工业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压减过剩产能,优化供给结构,增加有效供给,促进优胜劣汰。 坚持企业主体。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发挥骨干优势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创新经营模式和业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联合重组。 坚持政策引导。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完善支持政策,增强行业和企业的内生发展动力。 坚持统筹协调。发挥部门合力,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相关政策的协同。优化产业结构,扶持新兴产业,提升建材工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量排名前10家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达60%左右;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质量水平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效益好转,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销售利润率接近工业平均水平,全行业利润总额实现正增长。 二、压减过剩产能 (四)严禁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严肃查处,国土、环保、质检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五)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 (六)推进联合重组。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并购重组且不涉及搬迁的,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免予企业实地核查;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被并购重组后,企业名称、生产条件、产能未发生变化的,经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换发许可证。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增强盈利能力。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支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压减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 (七)推行错峰生产。在采暖地区的采暖期全面试行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压减采暖地区熟料产能,同时有效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取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其他地区水泥熟料装置在春节期间和酷暑伏天也应错峰生产。对不宜临时停产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倡导通过行业自律按一定比例降低负荷、合理限产。 三、加快转型升级 (八)提升水泥制品。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加快发展专用水泥、砂石骨料、混凝土掺合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和部件化制品。积极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固废替代自然资源,发展机制砂石、混凝土掺合料、砌块墙材、低碳水泥等产品。发展镁质胶凝材料等新型胶凝材料。 (九)发展高端玻璃。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应用低辐射镀膜(Low―E)玻璃板材、真(中)空玻璃、安全玻璃、个性化幕墙、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以及适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需要的节能门窗等产品。积极发展建筑用防火玻璃板材、电致变色玻璃等新产品,结合发展设施农业和建设美丽乡村,开发农业种植和观光大棚所需的结构功能一体化玻璃板材及制品。 (十)提高陶瓷品质。从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建筑入手,推广薄型化的陶瓷砖以及节水、轻量的卫浴洁具等绿色建材产品,促进绿色消费。加强产品设计和关键零配件研发,开发多功能产品、智能家居等用品,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艺术性,促进陶瓷产品智能化、多功能化,更好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 (十一)推广新型墙材。发展本质安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外墙保温材料,以及结构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推进叠合楼板、内外墙板、楼梯阳台、厨卫装饰等构配件工厂化生产。引导利用可再生资源制备新型墙体材料,支持利用农作物秸秆、竹纤维、木屑等开发生物质建材,发展生物质纤维增强的木塑、镁质建材等产品。加快推广应用水性涂料、胶黏剂及高分子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热反射膜、管材等产品。 (十二)开发新型材料。以石墨、高岭土、膨润土、硅藻土等非金属矿精深加工为重点,加大在矿物均化、提纯、超细磨粉、分级级配、表面改性等方面攻关力度,大力发展基于非金属矿物,用于节能防火、填充涂敷、环保治理、储能保温的矿物功能材料。加快推进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以及玻璃基板、光纤预制棒、高压电瓷、陶瓷分离膜、闪烁晶体、激光晶体等先进无机非金属产品的首批次示范应用,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扩大新材料产业规模。 (十三)改善技术装备。开展协同攻关,大力开发纤维增强树脂基复合材料、高端玻璃及制品、精细陶瓷前驱体及陶瓷粉体、人工晶体材料等生产、检测专用装备,提高装备控制精度、自动化水平和生产工艺稳定性,提升产品质量和合格率。针对细分市场,加快推进产品品种规格系列化、生产过程柔性化,更好满足差异化需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立足产业化生产和应用需要,建立完善新材料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 四、促进降本增效 (十四)绿色智能发展。加大对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支持企业向特色园区集聚,鼓励园区加快燃料升级,有条件的企业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使用清洁能源。开发推广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以及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原料干法制粉和连续球磨等技术,提高能源梯级利用水平。推广无铬耐火材料。平板玻璃企业要严格限制高硫石油焦燃料。鼓励整合玻璃用硅砂、石英砂和砂石骨料用尾矿、废石等资源,提高综合利用水平。推进智能化生产,建设厂区物联网,在搬运、码垛等重复操作工段推广“机器代人”,加强对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能耗等关键参数的可视化管理,提高质量效益。 (十五)支持企业创新。支持企业开展清洁能源开发替代、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智能制造、新材料开发、产品深加工等转型升级改造。支持企业加快推进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和矿物功能材料的产业化,着力提高关键材料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下游产业需求。发布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并据此对建材工业节能减排、产品升级换代、提升质量效益等项目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十六)实施品牌战略。发挥优势企业的主导作用,以品牌、管理和营销网络为纽带,促进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互联网+”在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打造电子商务平台和专业物流网络配送体系。加强品牌培育、宣传与推介,加快本土品牌建设,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逐步在厨卫、家居等消费产品领域培育世界知名品牌。 (十七)开展产能合作。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建材项目,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实现互利共赢。积极开展商标等知识产权政策培训,搭建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平台,建立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一站式”服务体系,指导企业进行商标保护维权。根据国际产能合作需要,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加大建材领域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力度,通过产品、装备和投资带动中国标准“走出去”。 五、完善支持政策 (十八)优化产业政策。落实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开展绿色建材评价,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研究修订水泥产品标准,制修订混凝土产品标准、混凝土掺合料产品标准和专用水泥标准。加快制定协同处置固废伴生水泥产品污染控制标准。落实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建材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违规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通过提供并购贷款、并购票据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材企业并购重组。探索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和平板玻璃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补主动退出的产能。 (二十)严格执法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完善并公开本地区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库;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后核准备案、点火投产的项目,要逐条注明具体情况;对隐瞒信息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一经举报并查证属实,将予以公告,并追究相关责任。建材企业应依法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主动披露环保相关信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加强对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对水泥行业实行基于能耗限额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质检部门要加大建材产品抽检力度,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并予通报;对无证生产水泥的,依法责令停产、处罚并向社会公告。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材企业,及时公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二十一)发挥协会作用。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发挥有关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支持企业推进兼并重组,促进企业主动去产能,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加强对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的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切实抓好组织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政策,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发布时间:2018-04-18
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市中心城区内(含袁州区、宜阳新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含特种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也称为干拌砂浆。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最终实现机械喷涂砂浆上墙。第三条市工信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一)市城建局负责预拌砂浆参考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对本地预拌砂浆成本单价进行测算,并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参考价格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二)市(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预拌砂浆运输管理。从事预拌砂浆运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普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专用车辆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办理货运从业资格证,按照交通部《道路货运及站场管理规定》依法经营,并接受交通运管部门的管理。相关手续齐全的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经过城市道路时,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给予方便,依法查处货运车辆向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的施工工地运送砂、水泥。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在罐体上按规定喷涂车牌号码大字号,市公安交警支队制定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通行措施,统一办理专用车辆通行手续,限定通行时段、路段;对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确需进入禁止通告区域、限时通行路段的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需经市公安交警支队批准(备案)通行。(三)市质监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预拌砂浆产品列入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同时,可会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根据情况组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随机检查,将监督抽查结果抄送市城建局。(四)市环保局负责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环评审批,会同市工信委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预拌砂浆项目在用地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四条建设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六条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市工信委应当按规定将其纳入《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名录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申报范围,进行规范管理,指导预拌砂浆产品的推广应用。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境保护及行业发展要求。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参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技术管理规程》(JGJ/T328―2014)要求,生产厂区全部硬化,并采取覆盖、洒水(喷雾)、封闭、除尘等措施,有效控制因运输、装卸、堆放、铲运、搅拌、存储、场地、废料等产生的扬尘污染。特别是原材料堆场、原材料传输带、原材料进料口和搅拌楼应实施全封闭并采取除尘措施,逐步形成企业生产工厂化、规范化、绿色化。生产厂区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台和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得出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预拌砂浆应严格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出料口应当安装防滴漏装置,不得沿途泄漏、抛散砂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身整洁卫生,冲洗车辆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使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第三章运输和使用第十二条市中心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二)施工现场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砂浆供应的;(三)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四)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150吨以下的;(五)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现场搅拌砂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污水排放和隔音措施,符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管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预算和上报计划时,应当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前款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工信委应当会同市城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等部门不定期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专项执法检查,有效减少城市粉尘污染。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或者擅自在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砂浆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致使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市城建局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通行的,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九条未办理工商、税务等营业证照而擅自经营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工商、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预拌砂浆,由市质监局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审批和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由市环保局依法进行处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市工信委及所属的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对其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来源:宜春市政府